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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与濮阳市华龙**区居民委员会、濮阳市**办事处戚城村第三村民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楚**与被上诉人濮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濮阳市华龙**第三村民组(以下简称第三居民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居民组支付楚俊光本金5000元及利息(从1997年1月1日起至本金全部付清日止,利息按每万元每年1000元计算),于*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履行完毕。

二、楚俊光自愿放弃其他上诉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65元,由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第三居民组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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