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香诉被告河南**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香、韩**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谢**、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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