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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冯*与被告孙**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冯*与被告孙**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冯*及其委托代理人靳义栓、被告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冯*诉称,2009年2月18日,二原告与被告孙**等签订了分家协议,将内乡县城关镇西关万德隆东门斜对面一套门面房(房权证号0107067)(共4层)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吴**、冯*夫妻所有。后被告孙**长期拒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确认分家协议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孙**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分家协议属实,当时为了省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该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贷款,我也没有办法。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分家协议一份,以证明位于内乡县城关镇渚阳大街中段东侧的房子分给二原告。

2、证人吴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出庭作证,以证明当时分家时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展示、质证,被告孙**均无异议。依据证据规则,应为有效证据。

被告无证据向本院提交。

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查明,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2009年2月18日,孙**与吴**、梁**、吴**、冯*签订分家协议一份,将位于西关万德隆斜对面门面房一套(共4层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孙**)分给吴**、冯*所有,见证人孙**、孙**,分家人吴*中。随后原告吴**、冯*即在该房子居住生活,因经济原因没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7月14日,孙**未经吴**、冯*同意与李*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将该房子抵押给李*,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80万元。

本院查明

另查,吴**、吴**与孙**母女关系,吴**及冯丽系夫妻关系,吴**与梁*珍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30日,李*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2015年12月9日,内**民法院作出(2015)内民特字第1556号裁定对被申请人孙**所有的位于内乡县城关镇渚阳大街中段东侧,房权证号为内房权字第0107067担保抵押的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李*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后三项总计费用以月息2%计算为限)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该裁定已生效,已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2009年2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分家协议,因双方当事人无争议,本院无须作出裁判。又因该房产被告与他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本院(2015)内民特字第1556号裁定已生效且原、被告双方的分家协议并无约定办理过户的内容,故原告关于判令被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冯*要求确认分家协议有效并要求被告孙**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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