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楚**与被上诉人濮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濮阳市华龙**第三村民组(以下简称第三居民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居民组支付楚**本金29500元及利息(从1997年1月1日起至本金全部付清日止,利息按每万元每年1000元计算),于*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履行完毕。
二、楚**自愿放弃其他上诉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495元,由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第三居民组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