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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路文顺,被告唐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二婚,原、被告婚后经常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感情基础特别深厚,婚后的夫妻感情也一直很很好,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10月9日在濮阳市市区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婚前有一子,被告婚前有一女,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感情基础。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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