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中国石化**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3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33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