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邹**借款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邹**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88元,减半收取为2544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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