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邹**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88元,减半收取为2544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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