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李**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李**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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