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州煤**有限公司与托克逊**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托克逊**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依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吐鲁**民法院受理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