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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冯宝贵、赵**、鹤壁正**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冯宝贵、赵**、鹤壁正**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告赵**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其住址不详,原告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宝贵、赵**、鹤壁正**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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