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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淇**学校与裴**、程**、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裴**、淇**学校与被上诉人裴**、程**、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裴**于2012年10月19日向淇**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淇**学校、刘**、裴**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896.57元。淇**法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淇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裴**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鹤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裁定:撤销(2012)淇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发回淇**法院重审。淇**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刘**死亡,一审追加程**、刘**参加诉讼,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淇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裴**、淇**学校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3)淇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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