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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明与中国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文明因与被上诉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宝民初字第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文明于2016年1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文明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文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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