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文明因与被上诉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宝民初字第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文明于2016年1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文明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文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原告黄**诉被告张**、安阳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田学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牛**与被上诉人安阳印染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黄**、黄*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金凤诉何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陈**诉杨**、**学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诉被告新华人寿**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阮**诉被告新华人寿**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乡市**有限公司与许昌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