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陈**诉被告杨**、**学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陈**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学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陈**撤回对被告杨**、**学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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