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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金凤诉何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程维风,被告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10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被告对原告隐瞒真实年龄,2011年4月双方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就经常争吵。2012年6月1日双方未婚生下大女儿何**,双方于2012年11月1日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2013年,原告怀二女儿期间,被告还经常与原告吵架。2014年3月25日,二女儿何**出生,被告不但不珍惜,更变本加厉对原告母女不闻不问,到现在为止,二女儿的户口都没有解决。2015年9月24日,被告到原告工作场所,无故对原告殴打,第二天被告又动手打了原告母亲。现大女儿随原告生活,二女儿随被告生活。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建立起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琐事生气打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的婚姻自由权,特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女儿何**、何**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两女儿成年。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何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诉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具体事实是,一、二人于2010年相识,属于自由恋爱,双方经过两年的恋爱,经深思熟虑,走入婚姻殿堂。婚后,感情融洽,大女儿4岁,二女儿2岁。日常生活中虽偶有争吵,但不足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二、两个孩子尚年幼,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给予双方婚姻挽救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共同为一家饭店不同营业点打工,2010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后,争取到同一营业点打工。经过近半年的了解和接触后于2011年4月份双方同居。同居期间于2012年6月1日生育长女名何**,有了长女何**后双方于2012年阴历10月16日举行典礼仪式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于2014年3月25日生育次女名何钰涵,现随同被告一起生活。长女何**则随同原告一起生活。2015年9月24日原被告因谁应该照看女儿产生分歧,发生争执并分居至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张,户口页、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各一张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双方厮守一生的承诺,无论贫穷与富贵。婚姻生活虽离不开物质因素,但仍以双方存在的感情基础为条件。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经人介绍而相识,但还是相互了解后才生活到一起并进尔结婚的。彼此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婚后因家庭琐事、认识问题的视角不同而有分歧但不是根本性的矛盾和冲突。且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也不能证明被告有多大的不足以致非离不可,而被告又不舍此婚姻。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史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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