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日报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某日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日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某某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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