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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新成与福润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新成因与被上诉人福*(漯河**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翟新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王**,被上诉人福*(漯河**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臧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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