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超**限公司、郜*等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郜*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2)温民执字第610号执行裁定,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宝马车予以查封。异议人河南超**限公司现提出书面异议。

请求情况

异议人河南超**限公司称:异议人与李*于2013年4月15日签订《分期购车合同》、该合同约定李*向异议人购买宝马525汽车一辆,全款为455000元整,因李*资金短缺,向郑**行申请汽车消费信贷专项资金贷款,由异议人作为保证人向郑**行办理了364000元的汽车按揭贷款。但合同签订后,李*于2014年1月份便不再按期向银行还款,异议人作为保证人自2014年1月份至今共代李*向银行偿还263943.82元,现尚欠银行贷款57017.85元。同时合同第五条约定,“李*在未付清贷款本息及履行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前,申请人保留车辆所有权”。汽车作为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人的确定应根据机动车的交付情况来确定,现豫A×××××的车辆所有权系异议人所有,故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2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持本院(2012)温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542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李*下落不明,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向李*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2013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2)温法执字第610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李*在郑州市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豫A×××××宝马车予以查封。现河南超**限公司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号牌为豫A×××××宝马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下,李*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本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下的车辆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异议人河南超**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河南超**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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