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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一初字第3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祁向洲、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一初字第34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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