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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白**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二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及其委托代理人卜**,被上诉人永**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白**于2013年3月10日终止对卜**的委托,并于2013年3月11日委托河南**事务所律师赵**、陈**,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二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48元,退还白绍敏。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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