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唐**、樊星前诉被告华**、苏**、赵**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唐**、樊星前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唐**、樊星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唐**、樊星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唐**、樊星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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