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牛**与王**、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诉被告张**、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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