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召诉孙书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召诉被告孙书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召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