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现**有限公司与曾**、一审被告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州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曾**、一审被告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4)郑**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现代公司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1993年2月12日“协议”是现代公司的下属部门未经企业法人同意,擅自将法人股股票转让与个人,属于无效合同。(二)1993年2月12日“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该协议约定曾**缴纳购买法人股股票5.5万元,而曾**未缴纳购买法人股股票款,其提供的“收条”不完整,该收条仅是约定,实际没有缴款。(三)曾**在1994年11月18日写的《关于委托书的事实情况》中承认其未缴纳购买法人股股票款。现代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曾**提交意见称:现代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曾**提交意见称:同意现代公司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协议》的效力。现代公司、曾**对曾**提供的1993年2月12日《协议》的内容和加盖的印章不持异议,说明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现代公司申请再审称1993年2月24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二)关于《收条》显示款额是否交纳的问题。现代公司对曾**提供的《收条》落款处加盖的印章不持异议。据《收条》内容显示,现代公司于1993年2月27日收到曾**交付的5.5万元,且注明有“1993年2月12日协议自即日起生效”的内容。结合现代公司和曾**在1995年3月30日、1996年8月16日向曾**出具“郑**法人股1993年度红利分配”及“分红方案”向其分红的情况,可以认定曾**为履行协议向现代公司交纳5.5万元购买郑**法人股股票的事实。现代公司申请再审称曾**提供的《收条》不完整、实际并未交款的理由,因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不能成立。(三)关于现代公司申请再审提出的曾**在《关于委托书的事实情况》中承认其未缴纳购买法人股股票款的问题,经对“关于《委托书》的事实情况”内容进行审查,并未显示有曾**明确承认其未缴纳购买法人股股票款的表述,故现代公司该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现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郑州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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