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阳县**责任公司、马*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张**与河南**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程洪泽诉被告咸阳秦**责任公司、李**、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爱家建**限公司、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与被告李**、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永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互为原、被告的两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马**、乔*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董**与被上诉人张**、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河南厚**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