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洪泽诉被告咸阳秦**责任公司、李**、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国人民财**顶山市分公司与段某豪、王**、宝丰县第二初级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平顶山市**责任公司与舞钢市**责任公司、舞钢**有限公司、舞钢**有限公司、孙*、孙**、孙**、孙**、田**、王许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锦**限公司与西安戈**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向贵川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立诉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河南**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爱家建**限公司、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与被告李**、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