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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初字第178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张**诉上诉人韩**偿还借款,张**为接收货币一方,也即张**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韩**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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