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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用,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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