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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犯诈骗罪一案

审理经过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虚构“我有人在驾校,不用考试,就可以办来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宁**的信任后,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宁**现金300元。

2、2012年11月份,被告人崔**使用李*(另案处理)伪造的驾驶证和收据,虚构“熟识渑池县友谊驾校校长,整天在一块吃饭”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崔**、崔**的信任后,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崔**现金1800元、崔**现金1800元。

3、2013年1月初,被告人崔**虚构其亲戚在渑池县公安局工作,能替小孩办户口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赵**的信任后,以帮助被害人赵**办理小孩户口为由,骗取被害人赵**现金4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渑池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崔**的5300元及崔**主动退赔的2600元共计7900元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崔**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宁**、崔**、崔**、赵**的陈述,证人杜**、闫**、杨**、赵*、杨*、孟**、赵**的证言,伪造的驾驶证及相关证明,伪造的渑池县友谊驾校收据,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渑池县公安局英豪派出所讯问音像光盘、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崔**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到案后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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