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会计与被告贺**、何**、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会计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会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会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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