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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陈**、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陈**、孟*、陈*、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并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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