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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郑州市金水**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59元,减半收取157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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