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骏**有限公司、上海升**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656元,减半收取61828元,由原告永辉**限公司承担,剩余61828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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