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王**因与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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