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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郑州天**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天**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1)郑*一终字第14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原审事实没有查清,我与郑州**应公司建立的长期劳动关系,在我不知情的的情况下,将我们分流到被申请人处,签解除劳动合同书也并非我自愿,所以,本案与政府改制没有任何关联。因此,请求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郑州天和药业答辩称:申请人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在政府主导下进行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并非属于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且张**已经与郑州天**任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故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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