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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占、钱学勤与被上诉人高学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占、钱**因与被上诉人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2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占、钱**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超,被上诉人高**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10时许,在河南省固始县丰港乡杨庄村老庄村民组,高学双与钱学*、高占因坟地立碑一事发生打架,致高学双受伤。该事件经固始县公安局认定,高占的违法行为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三日;钱**的违法行为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

高**受伤后,在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面部皮肤裂伤,多发软组织损伤,于2015年3月15日出院,出院医嘱为卧床休养一周,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急入院复查等,共住院四天,花去费用2241.63元。出院后,又在固始县丰港乡张集村合作医疗管理卫生室治疗,花去费用1200元。

上述事实有固始县公安局固公(丰)行罚决字(2015)0185号、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在固**民医院的病历、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固始县丰港乡张集村合作医疗管理卫生室处方签在卷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固始县公安局已对本次事件时间、地点、起因、结果、行政责任的承担作出认定,经本院审核,可以作为原、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故高占、钱**应对高学双受伤产生的合法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高学双受伤产生的医疗费3441.63、营养费80元(20元/天×4天)、住院伙食补助120元(30元/天×4天)、护理费318.26元(我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29041元/年÷365天×4天)、误工费737.06元[(我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24457元/年)÷365天×11天(住院4天,医嘱为卧床休养一周)]、交通费酌定100元,共计4796.95元,应由被告高占、钱**赔偿,过高部分,不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高占、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高学双4796.95元。二、驳回原告高学双其他诉讼请求。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帐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中国邮政**北路支行,帐号:100124793890010001。当事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占、钱**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高占、钱学勤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不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事实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上诉人责任田上面立碑引起打架,同时被上诉人先动口动手,同时又去一车人到被告家打骂,当时上诉人是属自卫将被上诉人脸部抓开。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村医疗室、医疗费票据也认可,这样严重违法。二、一审判决不公,根本不按事实判决,本案的发案和过错是属被上诉人所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高**答辩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维持,二上诉人将被上诉人打伤,有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二上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医疗费用也并无不当。

二审诉讼期间,上诉人高占、钱**向法庭提交协议书一份,意在证明立碑所在土地是上诉人的。被上诉人高学双质证称,该证据不能作为新证据,是复印件,立碑和打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占、钱学勤与被上诉人高学双因坟地立碑一事发生打架并将被上诉人致伤的事实有固始县公安局固公(丰)行罚决字(2015)0185号及固公(丰)行罚决字(2015)01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印证,故一审事实认定证据充分,上诉人关于一审事实认定不清的上诉人理由无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医疗费,被上诉人高学双在张集村卫生室用药1200元,该用药清单有该卫生室加盖公章及医师杨**签字,一审该项费用予以认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占、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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