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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温妹、李**、谢**与朱**、邢**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温妹、李**、谢**因与被申请人朱**、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谢**、温妹、李**、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朱**、邢**开办郑**公司,却未进行工商登记,雇佣谢丙新为公司安装工,朱**、邢**属于非法用工。本案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作出判决,而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温妹、李**、谢**起诉认为谢*新生前与朱**、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朱**、邢**属于非法用工,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而朱**、邢**认为其与谢*新生前不存在劳动关系,谢*新生前向朱**提供个人劳务,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谢*新生前是否与朱**、邢**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故一审认定原告应就谢*新生前与朱**、邢**存在劳动关系先行申请仲裁,并裁定驳回谢**、温妹、李**、谢**的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谢**、温妹、李**、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谢**、温妹、李**、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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