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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