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于付*与被告侯**、商丘**市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付*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付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付*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于付春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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