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夏**刘集小学、中国人寿财**丘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夏**刘集小学、中国人寿财**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夏邑**刘集小学、中国人寿财**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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