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浚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淇滨行初字第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