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王*诉被告魏*、钱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王*以二被告不具备赡养法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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