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被告范**、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范**、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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