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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中**一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中铁**有限公司、被告中铁**有限公司洛卢高速十一标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洛阳市老城区,且合同履行地主要在洛阳市洛宁县,此案应由洛阳市老城区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合同实际履行地主要在卢氏县境内,中铁七局**公司洛卢高速十一标项目部办公地址设在卢氏县官道口镇磨上村,故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中铁七**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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