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有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栾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有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有的撤回上诉申请并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有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后为2050元由马*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