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瑞**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瑞**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瑞**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8元,由原告无锡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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