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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通运输局、李**与新乡**通运输局、李**等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卫滨区交通运输局与被申请人李**、原审被告新乡市卫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新乡市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民法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乡市卫滨区交通运输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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