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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付诉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付诉被告张红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张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3月原告购买了被告位于工业园区邵庄村河堰边组的一处房屋,价格为27万元,同时还约定若因拆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原价赔偿,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按照约定付清了房款,原告入住后不久,房屋即被桐**疗医院拆迁征用,补偿款不足以弥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现要求被告支付因房屋拆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7万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购房协议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收到原告房款27万元的收条;3、桐柏县**民委员会证明;4、2013年3月20日程某某收到地板砖及工钱10300元的收条;5、2013年6月25日李某某收到原告装修款23000元的收条。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本人将房屋卖给原告属实。房屋买卖成交后,本人已将房屋交于原告,以后发生的事情与本人无关。尚若房屋还在的情况下,本人可以将房款退还给原告,原告将房屋退还给本人,本人会与拆迁部门协商赔偿款的事。现房屋已不存在,被告不应赔偿原告任何损失。

被告张红军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购买了被告位于桐柏县工业园区邵庄村的房屋及院落一处,房款27万元,协议第二条约定,如有纠纷由被告负责协调,因拆迁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按原价赔偿。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房款给付被告,被告将房屋交与原告。双方买卖的房屋无土地使用证、无规划许可证、无房产证。2014年11月20日,该房屋被拆迁,原告共领到拆迁补偿款23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该房屋无土地使用证、无规划许可证、无房产证,未取得合法的产权,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故被告收取原告房款27万元应予以返还,拆迁房屋原告已得到补偿款23万元,下余4万元被告应予以返还。原告取得的房屋应返还给被告,因房屋拆迁,标的物已灭失,且拆迁补偿款已冲抵被告应返还给原告的价款,原告已无需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唐道付购房款4万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唐**负担565元,被告张**负担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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