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国诉被告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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