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刘**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河南平**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诉被闫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与中国平安**司河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河南金**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灵宝市函谷关镇店头村南店3组与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灵宝市桃源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齐**与张*、范**、中国平安财**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350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