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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