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与被告张*、范**、中国平**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宏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宏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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